修法助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武术流派 2012-08-21

伦敦奥运会已经落下帷幕,在本届奥运会上,中国体育代表团表现出色,收获38枚金牌、27枚银牌、23枚铜牌,位居金牌榜和奖牌榜前列。

在本届奥运会上,中国健儿奋力拼搏的身影感动了无数国人,他们取得的骄人成绩也令人为之欢欣鼓舞。不过,当一场体育盛宴曲终人散之时,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如何尽快推动全民体育运动的发展,无疑更加值得思考。

“体育金牌大国不等于是体育强国。金牌是衡量竞技水平的主要标准,在我国已经成为体育金牌大国的情况下,如何以竞技体育促进群众体育的发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是体育法治建设和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清华大学法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田思源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1995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指导和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于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的需求日益增大,现行体育法的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张雅英等30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修订体育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韩召善、杨伟程等代表也提出议案,建议修改体育法。

“体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田思源说,体育法制定时,“体育改革”问题刚刚提出,所以,体育法的历史局限性还是很明显的:一是体育法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历史印记,作为“体育基本法”、“体育管理法”的体育法,在制度变迁、社会进步、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市场经济发展、公共行政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面对体育的市场化、职业化、产业化和社会化,面对如何推动、深化体育改革,巩固体育改革的成果,并进一步促进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等问题,难于应对、无力承载;二是我国体育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更多的是倾向于“以义务为本位”,重视各个调整主体的义务规定,大部分条款是针对各方面的体育管理而制定的管理性规定,管理效力是当时立法的关注点,立法目的在当时偏重国家和社会利益;三是体育法作为一部部门法,所具有的一般法的滞后性、机械性也日益显现出来,并且已经影响到我国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体育法治建设,需要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顺应政府职能从 管理型政府 向 服务型政府 转变的时代潮流,科学反映现代体育运动基本规律,准确体现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方向的体育法;需要一个强调政府责任,以人为本,权利本位,以保障公民体育权利实现为核心的体育法;需要一个指引、引导、推动和促进体育事业积极、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较高立法水准的体育法。”田思源说。

体育法修改应着重于哪些方面呢?

田思源认为,首先,在立法理念上,体育法不应是“体育基本法”、“体育管理法”,而应是“体育事业促进法”。体育事业促进法是国家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基本法”。应实现体育法从“管理法”到“服务法”,从“基本法”到“促进法”的转型。其次,在立法内容上,要以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为核心,依法促进和保护公民的体育权利,依法救济和实现公民的体育权利。在体育法的修改中,应明确将“公民享有体育运动和进行与体育相关活动的权利”规定在总则中,并在经费、资金保障,场所、设施保障,人员、技术、信息、安全保障,权利救济保障等几个方面予以具体落实。第三,在立法技术上,要着重处理好四种关系,即体育法定位的科学性和预见性的关系;体育法规范的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体育法内容的全面性和适度性的关系;体育法调整体育社会关系的成熟性和稳定性的关系。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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