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住宅70年产权后应无偿续期

武林动态 2011-03-02

住宅历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财产形式,自家花了一辈子心血购买的房产,到底在70年产权后将如何处置成为众多老百姓关注的问题。当前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处置办法的法律仍存在一定空白,而这一问题也成为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问题。

根据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我国现行的居住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七十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上述两规定,基本上回答了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购买的商品房能否继续居住使用的问题。但是,细心的群众不难发现,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表示:“中国老百姓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传下去,如果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宗庆后建议:“尽快对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后处置办法的法律进行修订,予以明确。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建议在明确这一问题时,应当以“到期后自动无偿续期”为原则,确系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情况亦要按当时的市场价予以补偿。同时法律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候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