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夫资讯网讯:据报道,香港知名DJ评论员谭志强认为陈冠希艳照门事件,可能由第3者拍摄。
DJ:香港记者协会副主席、时事评论员谭志强
大家好!谭志强频道。不过今天就没有梁锦祥(音)。
祥哥去了加拿大度假,就好像我上周去了度假一样!不过我是去了台湾。
“你是前一个星期吧?你有无记错?我就上个星期。轮流的嘛!”
“大哥!不充一下电怎么行啊?尤其是今天苹果日报一下就来一篇这么大的新闻!你说一下啦!”
“好大的新闻!淫照!”
“我今天下午三点多才知道的,但我没空理它。为什么呢?因为我今天很忙。”
“你以为是娱乐八卦新闻!”
是啊,所以我没理它。结果想不到越到晚上越多人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原来很严重。
阿谭,以你新闻专业的角度,我们一张张照片研究一下吧。先来研究陈冠希加钟欣桐的照片。两副组合,你觉得真伪的程度有多少呢?
单张那张有可能是伪造的。因为背景比较黑。
哪张单张?
就是不是四张连起来那个,就是露出下体那个咯!先说明啊!我以一个传播法教授的身份说——到处在网页上贴,或者散播这些照片,是违反香港现行的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初犯就罚50万,再犯就是100万,可能还要坐牢一年。
所以有人说:阿谭,你可不可以传给我?你一传我就完了!
如果那个网址显示出是我那就死定了!劝告各位观众!如果你是上网,上外国的网址去看,不持有也不下载,也不会下载后再散播,应该理论上是没办法罚你的。但如果你是在本地的网站上看,并且下载了,还要到处传播,这是犯法的。先要在这里说明,不然大家以为我在说咸湿话题。我本人就认为这些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来说都不值得鼓励,甚至需要重罚!
我们用新闻摄影的角度研究!真伪的问题。
第一张,网上发的,不关我们事了。床边这一张,像不像真的呢?
首先我们是这样看的。这个案件与璩美凤事件有点相似。我们因为有人去过璩美凤家里,发现她与那名男士…
性交!
别说得这么恶心好不好!是发生性行为。那个地方的确是璩美凤自己的卧室。无论是挂的画,还有床上的小饰物,或者被子的颜色都一致。这次的照片在以前《壹周刊》《东周刊》等八卦杂志里看到,那个背景,真的很像——我不能说百分百是,但真的很像是陈冠希房间。因为背景那个挂画和那只小熊,事实上都在八卦周刊里出现过的。
就是说如果你要PS两个人上去,还要弄一个这样的背景的话。
有难度!
而且就连续四张那幅图,以我们新闻角度来说,用photoshop等摄影软件,你要剪来剪去,极高难度。尤其是要弄得这么真。
所以阿谭你的说法很简单,基本上你觉得就是姓陈和姓钟的那张照片合成的机会不大。
是啊。我觉得不大。纯粹从新闻摄影,尤其是现代的新闻摄影软件,修改照片的角度来看。
问题是怎么能拍的到。要不就是自拍,要不就偷拍,像璩美凤一样。
先说明。其中有一张照片,是拍到男主角的脸转过来看着镜头的。我怀疑应该有一个他的朋友用手机拍了一段录影视频过来,然后在那个录影片断里截了几张他觉得是精彩片断的,然后放到网上。
他们两个小明星这么开放?
应该是这样说——有可能在玩3P。
你的估计,有可能而已。
我不讨论这两个具体的人。通常现代的少男少女,比较开放的,玩3P的时候都很喜欢拿个手机自拍。而且自拍的时候不是拿着手机单张单张拍,而是像我们拿着录影机一样,拍完一段又一段。3P如果没有发生裂痕,没有争执的话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3P之间发生问题,有人单对单,不玩3P,飞走了第三人,或者第四人!4P!这个第三或者第四因爱成恨把这些东西登上网,绝对有这个可能性。因为能看得到,连续四张的照片很明显是从一个录影片断里面。一录音,每秒是有26到30格,就是从里面截出来的。
有无一个可能是比如我跟你贪玩,放个录影机在这里,开着了它然后我们不就可以录成这样一个东西了?
比较难。你可以看到中间荧光幕的大小是有变化的。如果你只摆了机录音,中间人体的比例应该是不变的嘛。你看回璩美凤事件的光碟就可以知道,反正那个框框里面是完全不变的。但是现在你看这几张照片,第二、三、四张的焦距、人的距离都不一样。比如第一张,可以看到那个熊是在中间的,在那位女士的头顶的。后来的二、三、四,熊是在左边,而且是在那个男孩的头顶的左边,去了格子的最左边。如果你只是摆了一个机器在拍,那个机器不动,基本上是不会出现这些画面的嘛!你看回璩美凤光碟就可以知道,它从头到尾那个方格就没变,还有两个对焦点。两个对焦点就是用个十字型对出来的嘛!人永远出出进进都在那个框框里。就好像日本名导演小津安二郎那样,人不断进镜头出镜头,他就固定了镜头。
你的分析就是他是在移动的情况下拍摄这段录影的?
没错!看它构图的大小,背景物品的方位,画面的前后左右,很明显是一个人拿着机器在拍的。而且那个人还是走来走去的。
不过这次的恶作剧也挺离谱的。
我觉得这件事是违法的,大家不要试。因为被抓到都挺严重的。而且这件事里,相片中的两位男女主角都是被害者。这个是一定要强调的。此风不可长。因为如果这些事情不论真假,即使是电脑剪接,都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很大损害。
根据一些法律的意见,就是说是不是合成,这样铺上网,这样传阅其实都触犯了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
对!现行香港法律就是这样。你放上网本身就是一个散布行为。散布色情资讯,不仅仅是香港,台湾当年的璩美凤事件,三位当事人——负责安装摄影器的那位林玉玲(此为该人误记,实为郭玉玲)是判了三年;沈野的女儿,即是《独家报道》那个社长,印光碟随街发的那个,被判了两年;《独家报道》的总编辑判了一年。另外,罚钱另计!所以别以为是香港,台湾都罚得很严重的!
所以现在这件事情,《苹果日报》也放了头条。但《苹果日报》有无打格子之类的?
《苹果日报》是不敢登那些照片。
它只用了文字?
是啊!
很明显有问过法律顾问咯!因为《苹果日报》只要登了照片出来,除非它是用格子打到面部完全看不见人,就好像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我们只是看见说明才知道男主角到底是谁,女主角是谁,到完全认不出谁是谁反而还有法律漏洞可走。但如果是原版人脸出来,可辨识出谁是谁,那这条罪就中定了!
然后你再传给人!
那就更大罪!
哈哈哈!
罪加一等!持有这些三级物品,本身就已经是犯罪。因为属于淫亵物品。不雅还可以说18岁以上用包胶袋的方式(出售),都还是可以没事。但三级(物品)持有已经有问题。如果再加上散播,罪加一等。
阿谭,简单来说你认为其余两张,那两位男女主角,一位姓陈,另一位叫BOBO的,那张你觉得是假的?
这两张我觉得是剪接的。因为假成怎样,你看头发,去到耳朵边就已经没有了。但事实上如果真的是伪造的话应该头发会垂到肩头。因为大家都知道他们两个头发都相对比较长,而且背景非常黑。特别是颈部和头的接驳位是非常黑的。
阿谭,有个听众问说:各大报纸都很明确地说照片是假的,不敢说照片有多少机会是真的。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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