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一下广电总局的决策和言论,我们看到的是一副飞扬跋扈、嚣张狰狞的面孔。广电总局叫停手机电视剧;广电总局颁禁令禁止各地擅自实验推广移动电视;广电总局通知不准报道明星生活;广电总局不许境内主持人出镜广告;广电总局规定全国性或跨省(区、市) 赛事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当地省级卫视播出,参赛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举办未成年人参与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必须单项报批;广电总局发布条例要求在举办比赛时防止泛娱乐化倾向;广电总局规定全国各级电视台所有频道在每天17时—20时之间,均不得播出境外动画片和介绍境外动画片;更可恨的是广电总局公然调戏全国观众的智力,说“黄金时段限播境外卡通片是青少年的呼声”......
鉴于多种无厘头行为,我怀疑该总局是为“境外”服务的。你看,不许境内主持人出镜广告,是不是抬高境外主持人的价值?是不是歧视境内同胞、显示境外人权状况好五倍?规定黄金时段不播境外卡通片,是不是起到为境外卡通片宣传促销的作用?不许报道国内明星生活,那么国内公众只能了解国外明星是不是?
有些行为是为了钱。广电总局官员曾说过“全国广电行业的收入达到888.76亿元,但还是少得可怜”,同时还提到了通信行业收入猛增的情况,“基于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迅速发展,通信行业收入已经超过6000亿元”。由于客观趋势和必然规律的作用,使得一大块“政绩”不在广电总局的所辖范围,相关官员难免心里着急。
更重要的是,通过掌控公众视听展现自身对“和谐社会”的贡献,同时维护和强化自身在权力系统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当然,这是与“和谐”背道而驰的,其实正是高于法律、凌驾于社会的“特殊利益集团”的作为。
就算广电总局的官员是圣人和伟大领袖,也没有规定国民视听的权力,而现在它却真有这种权力,并且规定起来还肆无忌惮。谁来制约广电总局的飞扬跋扈的权力,谁来制止它任意剥夺国民权利和传媒自主权利的行为?类似的问题,超出传播和文化范畴。可以肯定的是,不“定点清除”这种随意自我加权的权力,“和谐社会”永无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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